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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企业管理费的通知
发稿时间:2021/3/17    阅读次数:2643 文号:闽建筑〔2021〕6号

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和《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招投标竞标时,不得删减。经商有关部门,决定调整相关专业类别企业管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其他项目费中不再单列远程监控系统租赁费,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使用费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应用标准》(DBJ /T13-339-2020)测算,并入企业管理费。施工企业应强化主体责任,合理竞争保障费用投入。

  二、新调整的企业管理费费率(详见附件)与我省现行2017版费用定额配套使用。

  三、本通知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凡2021年4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签订合同的工程,按招标文件、合同约定或补充协议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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