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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关于做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关信息登记事项的通知
发稿时间:2021/1/18    阅读次数:2005 文号:闽建筑〔2021〕1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更好服务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超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现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下称“造价咨询企业”)信息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信息登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造价咨询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无需办理分支机构备案手续。造价咨询企业在闽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如实登记信息:

  (一)省外造价咨询企业自行登录省外入闽造价咨询企业信息登记系统(系统部署在省厅网站,网址:zjt.fujian.gov.cn,下同)填写企业和在闽人员信息,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登记。如在闽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当登记在闽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专职专业人员信息。

  (二)省内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通过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登记分支机构信息。

  (三)已登记的企业信息或分支机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

  二、造价咨询企业在闽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通过福建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信息登记系统(下称“省成果文件信息登记系统”)登记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包括全过程造价咨询合同,咨询服务内容含造价咨询的招标代理合同、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和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信息。其中:

  (一)本通知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或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工程总承包模拟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结算的编制或审核,投标报价的编制,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造价咨询业务。

  (二)省外造价咨询企业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完成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信息登记的,视为按规定完成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备案。

  (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原则上在编制或审核完成后30日内按照省成果文件信息登记系统的要求登记信息。

  三、企业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造价咨询企业信息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信息分别通过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和省成果文件信息登记系统向社会公开,并作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信用综合评价和监督检查依据。

  四、本通知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省厅《关于做好外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闽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建筑〔2008〕7号)、《关于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闽建筑〔2008〕29号)、《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实行网上备案的通知》(闽建筑〔2012〕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管工作的通知》(闽建筑〔2013〕27号)、《关于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网上备案相关规定的通知》(闽建筑函〔2014〕115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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