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障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合理费用,根据《关于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外运计价的指导意见》(闽建价〔2019〕22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涉及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外运的工程项目合理确定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外运计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外弃必须运抵、放置到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卸土点(消纳场)。
二、编制工程预算时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外运运距暂按10km考虑,工程结算时按实际发生的运距予以调整。
三、编制工程预算时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收纳费暂按每立方米3元计取,工程结算时按实际发生的费用予以调整。
四、以上计算方法结合《福建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FJYD-101-2017)和《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的相关规定执行。
注: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收纳费不包括处理费,如有发生按双方协议计取。
本意见自2019年9月1日起参照执行。
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站
201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