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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稿时间:2018/12/6    阅读次数:1808 文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努力提高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效能,有效打击企业弄虚作假行为,促进企业诚信守法。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22号令)、《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资质审批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闽建许[2016]27号)、《转发住建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办许〔2018〕29号,详见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建办市〔2018〕53号,详见附件2)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规范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及企业工程业绩考核

(一)申报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和专业承包序列资质的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考核方式:

1、有效信息(包括工程名称、项目规模指标、项目起止时间、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全部网络(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各行业监管系统、官网等,下同)可查且与申报材料一致的,先予以认定,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2、有效信息部份网络可查或全部信息不可查的,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第4.3.3条规定,在审批部门发出审查意见后,企业陈述时应提供无法查询信息的相关佐证材料。例如,项目实施期间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所在单位为其缴交的社保材料查询网址;可网查的工程款发票、能反映规模指标的图纸、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报告、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表等材料进行陈述。

3、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书的工程项目不作为有效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考核,法定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书的工程项目除外。

4、预拌混凝土不分等级资质应同时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福建省绿色搅拌站建设示范图集》及《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等相关规定。

5、审批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存疑的,采取发函等形式核实。函询对象包含业绩项目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等。如函询个人业绩,发现相关单位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实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申报专业承包序列资质升级的有效工程业绩考核方式:

1、有效信息(包括工程名称、考核指标、项目起止时间、承建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等)全部网络可查,先予以认定,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2、其他情形或审批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存疑的,采取发函等形式核实(核实内容包含施工期间的工程款发票,其中资质标准以合同额为考核指标的,工程款发票核实总额不得低于资质标准要求的50%)。函询对象包含业绩项目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等。如函询工程业绩,发现相关单位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实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取消相关证明材料

建筑业企业在申报资质时,不需提供一级建造师材料(新设立建筑业企业申报资质时),社保、办公场所、厂房和设备购置发票等证明材料,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前述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承诺书填写要求详见附件3。

三、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标考核。

四、强化审批流程管理

(一)资质申报材料已受理的建筑业企业,在审查意见书要求的时间内未提供陈述补件材料,视为放弃陈述,此次申报不予许可。

(二)在业绩核实函件发出前,允许企业申请撤回,对其申报材料真实性不再核查。业绩核实函件发出后,不允许撤回,其业绩经核查为虚假的,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给予警告,企业一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该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

(三)审查时限内仍未收到核实回函的,约见企业法人和该资质类别技术负责人,企业做出业绩属实承诺,审批部门先予许可,后续经核实业绩虚假的,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撤销相应资质,予以行政处罚,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该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该技术负责人相关证书三年内不得用于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企业对业绩属实不予承诺的,则不予许可。

五、加强批后监督管理

(一)将企业资质审批后动态监管列入年度检查及专项检查工作范畴,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抽查比例为一个时间段(具体时间段以检查通知为准)已核准申请件的5%以上,重点检查企业净资产、各类承诺书内容真实性、主要人员(社保证明材料需要提供,按照检查之日前六个月中的连续三个月考核;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考核)等是否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经检查不符合要求条件的,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进行处理,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二)市外建筑业企业变更工商注册地到我市的,如资质类别等级中包含部批或厅批总承包资质的,由我市变更审批的资质按照简单变更类型办理;如资质类别等级中均为市级审批资质的,先按照简单变更类型办理,再核查已拥有资质是否符合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社保按照检查之日前六个月中的连续三个月考核,以承诺方式提交,审批部门进行核实;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考核),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撤回相应资质证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闽建办许〔2018〕29号;2.建办市〔2018〕53号;3.承诺书

 

                                                                                                       201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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