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建设局:
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7]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闽建筑[2017]6号.doc
2017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