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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咨询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发稿时间:2012/1/30    阅读次数:6879 文号:

行为类别
行为编码
不良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G1-1 资质
G1-1-01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G1-1-02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G1-1-03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G1-1-04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G1-1-05
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G1-2承揽
业务
G1-2-01
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G1-2-02
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G1-2-03
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G1-2-04
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G1-3合同
履行
G1-3-01
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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